贤笑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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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珠海XX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贤笑岩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82人看过 举报

2020-07-22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朱XX因与被申请人珠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XX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职业病病人××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了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利益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一审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差额,刚好使朱XX获得一重、全额的民事赔偿,并未获得双重赔偿,二审法院进行改判导致严重不公。XX公司应支付朱XX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矽肺叁期的后续治疗费用,二审判决未予支持是错误的。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虽然规定了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但因残疾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性质相同,都是对工伤人员因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所给予的生活补助费,故不宜一并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朱XX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差额有失公允,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当。此外,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朱XX的工资构成仍为基本工资1380元+加班费,由于该期间的加班工资较之前减少而导致总工资额降低,XX公司并不存在少发工资的情况,朱XX主张XX公司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差额依据不足。至于朱XX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且其后续治疗费如属于旧伤复发,仍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报销,故二审判决对朱XX该诉请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XX的再审申请。
教育背景:  ■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  ■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  ■2011年月参加全国高级律师培训  ■一级人力资源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420********1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1440420********12 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