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2910元(按0.005%/天计,自2015年4月21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04日,实计至被告偿还借款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26400元(按本金300000元、0.2%/天计,自2015年9月22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04日,实计至被告偿还借款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337310元)
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合同中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本金5000000。但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一迟迟不予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