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入职原告公司,岗位是绘图员,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月薪3500元。入职后,原告一直未与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且拖欠被告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部分工资,被告无耐,被迫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在职期间,原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向被告发放工资,除银行流水外,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劳动争议案件,望能够取得良好结果。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蔡某某委托后,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并依法参与了案件庭审。
仲裁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及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70元,并承担被告为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律师观点分析
1、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主张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关于拖欠工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被告的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及时足额发放被告的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关于律师费:被告已经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应发票,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被告的胜诉比例,由公司承担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