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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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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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蔡某某诉深圳某装饰公司双倍工资劳动案件

发布者:邱少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421人看过

案件描述

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入职原告公司,岗位是绘图员,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月薪3500元。入职后,原告一直未与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且拖欠被告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部分工资,被告无耐,被迫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在职期间,原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向被告发放工资,除银行流水外,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劳动争议案件,望能够取得良好结果。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蔡某某委托后,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并依法参与了案件庭审。


仲裁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及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70元,并承担被告为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律师观点分析

1、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主张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关于拖欠工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被告的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及时足额发放被告的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关于律师费:被告已经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应发票,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被告的胜诉比例,由公司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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