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英**与友**、焦作**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被告焦作**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和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焦作**设计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给予考虑,望采纳。
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由保险人进行赔付。本案中,肇事车辆豫H.HF000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神行车宝系列产品保险(全险详见保单)。根据我国有关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所以本案原告诉求的所有费用均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且被告焦作**设计有限公司还替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 5000元,此款应由保险公司从原告医疗费及其相关费用中扣除5000元,直接返给焦作**设计有限公司。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山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永峰、郭鸿洋、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