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贵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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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类诈骗的识别与维权

发布者:周贵长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894人看过


 据《荆楚新闻网》报导,近日武汉市重拳整治加盟骗局,吊销38家公司执照刑拘11人。湖北是加盟诈骗的高发区,诈骗模式已经标准化、产业化。随着人员的流动,加盟连锁诈骗的经营模式在全国得到了迅猛发展,加盟项目诈骗的新闻屡见报端,骗人招数繁多,令人防不胜防。

笔者近期代理了数起加盟商户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加盟金的民事诉讼,一个总公司在无锡,一起总公司在上海闵行,虽然经营的产品不一样,公司所在地不一样,但《加盟协议》的条款高度相似,招商宣传的操作手法也基本一致,体现出加盟诈骗已经形成了标准化、产业化的成熟运营模式。加盟欺诈的主要目的是收取加盟商户巨额的加盟费,上当受骗的商户主要为边远不发达地区的老百姓。归纳起来,加盟欺诈主要分为以下三步骤:

 

一是疯狂宣传,在电视和网络大肆投放虚假广告,专人跟踪签约

笔者代理的无锡某公司的加盟欺诈案,被告就是通过教育电视台《中国合伙人》这个栏目,通过记者访谈的方式进行密集的广告。因为有国家级电视台的背书,使来自湖南、贵州、四川、江苏、江西、福建、山西、黑龙江等省市160家商户上当受骗,每一家交纳的加盟费少则10万,多则170万。广告内容故意夸大,虚构事实,但又很难让人抓到把柄。

 

二是设置合同陷阱,让加盟商户维权基本不可能

总公司精心设计合同,设置加盟费的“先收后退、安全退出”等软条款,排除加盟商户的主要权利,排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对于商户的特殊保护。在加盟协议中不约定供货的价格,只约定按多少折扣给予商户优惠。约定对商户进行先款后货的采购原则,却不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约定可以按比例退还加盟费,却设制商户不可能达到的标准。约定商户只要在一定期限内不采购货物,就失去代理的资格。

 

三是收到巨额加盟费后不再理会商户,让商户无法进货知难而退

以加欺诈为业的公司,大部分员工是在做招商推广,以收取加盟费为最终目的,根本没有服务商户的运营能力。因代理合同对总公司的义务约定不明确,公司就故意延迟发货,少发货,发错货,在商户同一批订单中故意少给某类原材料、发货价高于口头承诺价、发送问题产品,让加盟商无法采购,造成加盟商违约,在合同约定的一段时间内没有采购订单,加盟商的代理资格自动消失,从而不退培训费、加盟费等。有的公司内部还有文件规定:绝对不能让加盟者达到合同要求。

 

一旦与加盟公司签订协议、交纳加盟费后,加盟商户要解除协议返还费用的维权难度特别巨大,因此在与加盟公司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种识别加盟欺诈的方法:

 

一是查阅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商标、土地厂房登记等背景信息。

如果发现加盟公司成立的时间比较短或近期有过名称变更的记录,则加盟欺诈的可能性较大。其次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官网查询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没有或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登记的具有较大的差异,就有问题。骗子公司基本没有土地和厂房,但为了给加盟商户一种有实力的错觉,通常会含糊其词地说有自己有生产基地或外地工厂。最后是在网上对公司名称、产品名称进行关键字搜索,如果有负面新闻或投诉基本可以确定为骗子公司。


二是看加盟公司是否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是否具备为加盟商户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从事加盟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看公司是否能够提供保证持续进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如果达不到这些条件,则上当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看加盟(代理)协议的合同文本。看协议是否将合同性质确定为供销合同或代理销售合同关系而排除特许经营关系的适用;看合同是否具备以下内容: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加盟商户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些条款或约定得不明确,则上当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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