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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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2023最新规定是什么

作者:张萌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197次举报
2023-06-28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张萌律师,系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乌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大成中国区劳动与人力资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8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1650120********89 劳动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