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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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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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索要!

发布者:张萌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艺店(以下简称“**布艺店”)与被告胡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布艺店委托代理人张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布艺店诉称:我自2014年6月至2015年元月陆续给被告胡某某、王某某供货63500元,被告胡某某、王某某分文未付,胡某某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后我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给付,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3500元,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某、王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本案庭审笔录、《欠条》、《发货清单》24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庭审中原告诉称《发货清单》中签字的王某,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但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书面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共同给付货款6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胡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给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艺店货款63500元;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艺店要求被告王某某共同给付货款635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某某负担。公告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张萌律师,系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乌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大成中国区劳动与人力资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8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