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南充某道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明,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某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方习旭,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X)嘉民初字第20X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立案受理南充某道路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某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某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6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下一篇
代理被告提出反诉获赔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经典案例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