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世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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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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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依法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待遇

发布者:谢世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11人看过

穆老师是一所公办学校老师,在学校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后当地教育局只同意按照原事业单位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仅二十万元,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应计算四五十万元。后穆老师家属委托谢律师代理此案,经过仲裁(逾期未受理),法院一审、二审,终于索赔四十多万元,现已执行到位。

律师感言:此案发生时,正好是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之后,即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工伤待遇,但当地的行政部门却仍适用旧的规定,开始在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立案,却阻力重重。后经代理律师多方努力,依法在仲裁委逾期不处理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到一审法院后,法院的法官也认识不尽相同,最终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学校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二审法院也予以维持。此案为新旧法律变动后的衔接出现的当地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法律认识的不同,且当地政府在执行政策上的滞后所造成的,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出现的执法及司法部门认识的偏差,委托人认为当地存在司法保护,故专程至西安委托律师为其代理。不过,最终得到了委托人满意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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