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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这样欠钱的朋友,面子就别要了!

作者:管赛龙律师|君和团队时间:2016年07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1次举报

【法院审理及判决】


  2009年3月,刘某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约定使用一年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后,刘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张某出于朋友情面考虑也未曾向刘某索要欠款。


  2013年7月,张某的母亲因病住院,刘某得知后主动向张某偿还了5万元借款。后张某于2014年3月向刘某索要余款,刘某一直推脱未还。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剩余借款5万元。


  刘某以张某从未主动索要借款,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张某则称,之前借款确实超过时效,但刘某在2013年的主动归还借款5万元,应视为对该笔借款的重新确认,故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然在诉讼时效超过后主动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因该笔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部分还款行为不能导致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首先,因张某一直未曾要求刘某还款,该笔10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自借款使用期满之日即2010年3月起算,至2012年3月届满。刘某于2013年7月的还款行为,是其在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进行的自愿履行行为,债务人自动履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但在本案中,因该笔10万元借款本身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刘某主动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基于刘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资料来源于中国法院网案例作者:江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张小梅 张艳)


杨文战律师解案:


    借钱给朋友的后果是本案如果是没有其他争议的民间借贷案件,这刘某的人品也算可以了。借朋友的钱不按期还也就罢了,竟然还好意思以时效为由抗辩。这大概就是有人说“借钱给朋友,等于花钱买仇人”的原因吧。


     当然,如果只说法律的话,时效抗辩权确实是刘某的权利。张某的败诉也是和张某自己的操作不当有关系的!杨律师提醒大家:我们没法决定我们生活中碰到的朋友、同事等人是否全是有诚信的人,所以还是得注意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张某都犯了什么错误呢?杨律师带大家分析一下:

错某未按时还钱,张某应在时效内采取合理措施。


    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约定的还款时间起算。刘某到期不还,如果考虑到朋友面子不愿意太急着催还可以理解,但是一旦将要超过两年,还想着要面子,就可能会丢里子了。这时,应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借条或承诺,如果债务人拒绝,就只有及时起诉了。效后,刘某仍能主动还款,此时未要求刘某出具书面承诺,错失良机。


    双方毕竟是朋友关系,在超过时效的情况下,因张某母亲住院,刘某能主动偿还部分欠款,这说明此时刘某实际上仍承认欠款,也有还款意愿。


   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已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债务人出具书面承诺文件还款,法律对该债权也仍是保护的。这时如果张某能有些技巧,趁刘某还款时,提出更换借据,让刘某重新出具部分归还借款,仍欠多少的书面凭据,时效问题其实就解决了。但张某错失了这个良机!误三、草率起诉,没有选择最佳的诉讼方案,导致败诉。


    如果之前还存在朋友面子原因,不好意思催要或收集证据,那第当张某决定起诉时,应该就知道双方可能会撕破脸,本案超过时效后部分还款是否能解决时效问题,不同的专业人士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存在时效争议、有败诉风险总是事实,这种情况下,草率起诉就是错误的!


     起诉前,应尽量通过催要、证人、录间等各种方式争取获得刘某承诺还款的证据,以期解决时效问题。即使无法取得类似证据,以本案事实而言,如果张某主张在2012年3月之前自己也曾多次口头催要,且刘某在自己的催要下于2013年7月部分还款,虽然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催要,但基于还款事实,此案张某也不是没有胜诉机会。但张某主动认可2013年前已超过诉讼时效,就等于自己放弃了最后的机会!


   当你碰到不主动还钱的朋友时,就别太想着要面子了,得先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权利的底线在哪里!否则死要面子的结果可能是不但多了个仇人,还要不回钱,里子面子全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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