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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作者:管赛龙律师|君和团队时间:2016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2次举报
     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是可以做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的。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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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从1996年12月开始一直在被申请人某药业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以来,赵某多次在工作时间在单位宿舍内睡觉、喝酒。在部门负责人批评后索性经常不到岗。公司依据每名员工进厂时都发放的公司规章制度,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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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求
     赵某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某药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口头决定,继续回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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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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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能够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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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赵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自己并没有规定的相关情形,而且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口头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赵某在宿舍睡觉、喝酒的录相资料,赵某部门负责人的证言,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及批复,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快递详情单等。赵某也予以认可,且承认从上班之日公司就发放了职工规章制度手册。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是可以做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的。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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