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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合同审查--之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作者:管赛龙律师|君和团队时间:2016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2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承揽合同的解释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一般常见的承揽合同主要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我们日常最容易见到的合同类型,但是往往有些人把承揽合同拟成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虽然与买卖合同有相通部分但是也有区别的,区别主要在于:

1.标的不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 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 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 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

1.确定管辖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则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法院为:

1被告所在地(此为一般民事纠纷所普遍遵循的);

2 加工行为地(加工承揽合同所特有);

3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地点。

2.确定合同履行中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不享有这种解除权的,如果擅自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3.确定履行义务的方式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该自行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除非经定作人同意才能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卖方只要交付标的物即可,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

4确定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中可以由双方协议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约定为签订合同不转移标的物即可转移风险承揽合同则只能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转移风险,不可协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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