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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作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作者:管赛龙律师|君和团队时间:2016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5次举报



基本案情:


      罗某于某食品店从事司机工作,2013年6月11日上午,罗某驾驶食品店车辆至某市场装载货物。当日上午10时左右,食品店的采购人员先行携带80 000元货款至市场,中午12时左右,罗某驾驶车辆到达市场,采购人员遂将货款交给罗某,随后采购人员进入市场继续采购,罗某于车辆处等待接货并付款。


      下午14时左右,采购人员接到罗某电话说货款被偷走了,随后罗某报警,并至派出所,采购人员在车辆处等待。下午17时左右,罗某驾驶车辆返回食品店,采购人员亦一同返还。采购人员称丢失货款四万八千余元,不清楚具体数额。货款丢失后,食品店曾提出要求采购人员与罗某共同承担责任,要求采购人员承担40%,但采购人员尚未实际就此向食品店赔付款项。


      食品店称因罗某在处理货款丢失事件的过程中离开了食品店,食品店怀疑罗某存在里外勾结行为,故要求罗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货款四万八千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店和罗某对货款丢失一事事实并无争议,争议在于罗某是否应就货款丢失一事向食品店进行赔偿。


      罗某在食品店从事司机工作,其职责范围内并不包括保管货款职责,且食品店亦由采购人员携带货款。但本案中,采购人员将货款交由罗某持有,并由罗某在车辆处点货付款的做法,亦与罗某工作直接相关,罗某在持有货款期间,应对货款保管负有注意义务,故对于货款丢失,罗某应承担责任。


     但罗某并非专门负责保管货款的人员,且货款原应由采购人员携带,货款丢失之责任不应由罗某独自承担。结合罗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丢失货款数额及双方所陈述的事件细节,罗某应承担货款丢失损失的部分责任,故法院判决罗某赔偿食品店货款丢失损失九千六百元。


裁判要点: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有可能保管或持有用人单位的财物,此时财物发生毁损、丢失的,劳动者存在工作失误和过错的情形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具体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的辅助措施等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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