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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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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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将死亡抚恤金给予一人是否有效?

发布者:吴建东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855人看过

案情回顾

   

   今年65岁的李老太与丈夫是二婚,丈夫去世前写的遗嘱,丈夫的儿女们不同意,李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自己领取王某的死亡抚慰金,对遗嘱提及的房产进行析产并继承其中的五分之二。


   李老太2004年与王某登记结婚,此前,王某与发妻育有二男三女,为了感激李老太结婚以来对自己的尽心照顾,给李老太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老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嘱,把自己去世后死亡抚慰金留给李老太,另对房产作出处分,李老太在该房屋住至拆迁时,该房屋如果拆迁时将拆迁安置房的其中小套给原告作为安身之处。


   但王某去世后,他与发妻所生的五个儿女有异议,他们认为,遗嘱是王某对五个儿女所立,而不是针对李老太所立;死亡抚慰金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王某对死亡抚慰金没有处分权,故该部分遗嘱无效;死亡抚慰金应比照遗产分割方法,由原被告六人平均分割。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死亡前系退休职工,其死亡后相关单位发放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在法律性质上并非是遗产,因此,王某在遗嘱上对抚恤金作为遗产予以处分并无法律效力,原被告作为王某的亲属均有权分配抚恤金。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抚恤金的处理不仅要考虑原被告各方的年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经济收入状况,还要考虑原告与王某登记结婚以后对王某尽心照顾的事实,故法院酌定原告分得其中的65%,被告王家兄妹各分得其中的7%。


   遗嘱中涉及的房产,法院查明该房产的所有人是王某的发妻,共有人是王某及其子女,王某无权处置该房产。李老太有居住权,但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析产并继承五分之二房产的主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分得死亡抚慰金的65%,五名被告各分得死亡抚慰金的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周勤 薛超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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