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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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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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洪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侵权 |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2民初2824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A,云南XX,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A与被告B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67元,由原告A负担;其余诉讼费人民币9967元,退还原告A,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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