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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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法律事宜

发布者:李晓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移民纠纷 |1860人看过

工程签证法律事宜

现阶段施工工程造价主要通过招投标形式,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据招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合同价),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更改。竣工结算时一般遵循工程结算总造价按照合同价款(中标价)结合施工过程中变更、现场签证调整价款的原则进行工程款结算。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履约事项繁多复杂,履约周期较长,即使签约时考虑得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仍难免发生变更。此时,承发包双方需要借助工程签证对变更部分施工情况重新做出认定。实践中,有些承包单位利用压低投标价格,中标后在合同履行中通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增加合同价款的方式,最终达到抬高工程款目的。此外,对于承包方通过签证,恶意增加合同价款的索赔行为,发包方规范签证管理,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什么是工程签证?

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工程签证被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被视为是解决工程计价和其他纠纷的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对于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其工程价款已在《协议书》中约定。但对于施工图纸所确定工程以外的实际工作、因图纸变更而致的工程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转扣事项,均需由工程签证人员确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与否以及实际发生工程的数量、质量及价款,这些工作都实际体现在工程签证工作中,应按合同原则及工程签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工程签证就其本质而言,属发包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达成的补充证明,工程签证一旦签发,就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工程签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是双方意思表示的载体,因意思表示的不同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工程签证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所做出的签证内容可能是对承包方意见的肯定,否定或者就承包方某些记载进行变更或明确。从法律角度而言,意思表示的不同将产生不同的后果:(1)如发包方对对方记载内容予以肯定,则产生认同承包方意思表示,双方达成一致的法律后果;(2)如发包方对对方记载内容表示否定,则表示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双方仍需通过后续协商进行处理;(3)如发包方对对方记载内容进行了变更或进一步明确,则表示发包方对对方意见进行了变更,双方仍需进一步协商。

2.已获得双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可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在工程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3.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工程签证有助于查明双方权利义务,是防范和解决工程纠纷的重要证据。工程签证对工程的发生与否,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了明确记载,并载明了双方对相关事项的意思表示,有助于查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以依据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签证对事实进行还原,明确各自责任,进而促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提示: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提醒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对签证的管理,明确现场工程师授权,确保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及科学性,注重保存签证单等单据原件。

三、工程签证应遵循什么原则?

现场签证应当准确,避免失真、失实。建设施工过程中,时常会发生现场签证不尽规范的现象,通常表现为对没有发生的工程予以签证、对已发生的工程签证不准确等。为避免失真签证的产生,在签证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准确计算原则。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应尽可能明确的记载施工人数、工程量、计算方法、施工时间、机械使用情况等内容。

2.实事求是原则。凡是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应签明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从严把握工程零工的签证数量。

3.及时处理原则。现场签证费用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应抓紧时间及时处理,以免由于事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避免重复原则。在办理签证单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合同、设计图纸、定额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5.廉洁奉公原则。工程签证人员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行使职权,恪守职业道德,克己奉公,廉洁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廉洁奉公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在行为方面,必须严格遵守签证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其次,必须严格遵守签证程序,及时回复承包方权利主张函件,并及时保存各种工程原始资料。

提示:为确保工程结算审核的公平、公正、合理,工程监理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尤其要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提高工程签证工作的规范性。

四、工程签证有哪些具体内容?

工程签证有狭义或广义之分。狭义的工程签证包括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

工程签证通常记载以下内容:工程名称、承包方名称、发包方名称、签证单编号、合同编号、施工内容、工作内容(明确记载承包方所做工程的工程量、单价及计算过程等)、签证发生的原因、施工的起止日期、承包方签章、监理方签章以及发包方签章及签证日期等。如属转扣签证,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增加被转扣方确认条款。

此外,工程签证通常需附委托书、监理方出具的验收表以及记载明确的工程量清单等单据。如属图纸变更所致签证的,还需附变更图纸以资证明。

五、工程签证的主体为何?

签证主体是在合同履行中在签证单上签字的行为人。签证单中有三方当事人:承包方(施工方)、发包方以及监理方。其中,承包方及发包方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监理方非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出现。

提示:1.监理方同意施工方提出的合同变更的申请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监理方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不能以自己名义对承包方提出的合同变更事宜做出肯定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即,只有发包方(甲方)才有权对承包方提出施工变更的请求做出肯定或否定的意思表示,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2.监理方在签证中发挥着独立第三方的重要作用。监理方在施工过程中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出现的,因此,其出具的签证意见(包括对施工方工程量以及单价等的认定)十分重要。尤其在甲乙双方产生分歧时,如转扣签证中,监理方对于转扣工程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以及转扣事项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明作用。

六、发包方不同授权主体签证的法律后果有何区别?

在签证单中签字的发包方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发包方签证,直接关系到该签证是否有效,关系到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做的签证最终是否能作为工程结算价依据和其他权利主张的凭据。因此,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就必须明确约定签证主体,在合同履行中形成签证时,应当由有效的签证主体进行签证,确保签证的合法有效。

不同授权签证主体签证的法律后果如下:

1.工程签证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甲方代表)出具,该行为属于职务代理,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工程签证是由项目总监超越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出具,承包人对于项目总监的越权行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其结果由监理公司和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负责任。

3.发包方与承包方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发包方利益的,其签证行为无效。恶意串通行为给发包方带来严重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提示:为避免由于签证主体无效而给企业带来损失,在签订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要将合同双方各自委派的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义务加以明确,并注意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签证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事由时,必须由合同中约定的有签证主体资格的工程师进行签证,以保证所形成的签证合法有效。同时,工程人员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程管理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工程签证的形式是什么?

工程签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当包括签证的当事人,签证的事实以及签证主体的签字以及签证日期。

提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即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在实践中,上述数据电文书面形式中由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是否如期送达而致其证明效力较低,应慎重采用。我们建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采取传统书面形式进行工程签证。

注意事项

于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该司法解释突出了工程签证的证据作用。工程签证已成为确认承、发包方权利义务,解决工程造价和其他纠纷的重要依据。完善工程建设中工程签证的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签证管理,已成为减少工程纠纷、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结合实践中签证环节纠纷易发情况,工程签证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及时回复承包方的权利主张函件,避免发生因我司没有回复或超过期间回复的不利法律后果

从法律角度而言,一定时间的逾期将影响某些权利的存续或行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有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价款变更申请并要求发包方予以确认的权利、有因特定情况发生而申请顺延工期的而要求发包方予以确认的权利。而发包方亦有依据实际情况对承包方的申请进行承认及否认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又有一定时间的限制,即如权利超过了一定期限而没有行使,则权利拥有者有可能丧失这项权利。因此,我司必须高度重视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及时回复承包方并提交相关资料,避免因我司没有回复或超过期间回复而致不利我司的法律后果的产生。

实践中,问题可能产生于以下方面:未及时回复承包方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报告、工程量计算报告以及工期顺延申请等。要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我们首先应明确“期间”的长短,即经过多少时间会发生影响权利存续或行使的后果。

1.期间的起算点:一般从接到承包方提交的《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工期顺延申请》等资料之日起计算。

2.期间的长短:期间的确定遵循承发包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原则。

财政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工程量计算做出了如下规定:(1)对于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应自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反馈对此事项的意见。依据《暂行办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对于工程量的计算,应自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报告》之日起14日内核实已完成工程量,并履行通知义务。《暂行办法》第13条第2款第2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对于顺延工期问题,《暂行办法》中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但实践过程中,双方会在合同中一般对工期顺延问题做出了规定。如规定:“承包人依据合同的某条款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发包人应在7天内签署审核意见,承包人有权顺延的工期,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定的天数为准。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超过7天仍未将审核意见答复承包人的,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之要求。”又如出现上述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承包人要在工期延误后48小时内申报签证,发包人要在72小时内予以答复。承包人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放弃工期顺延要求,发包人未按时答复的,视为工期自动顺延。”因项目不同,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可能有所差异,工程签证人员需针对实际情况执行。

综上,现场管理工程签证人员一定要熟悉双方的合同约定,牢记重要日期。由于合同不同,相应的签证的默认期限也不一样,而一个建筑工程均有多个合同组成,现场管理工程人员要事先清楚每个合同有关的默认期限,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及时的签证,避免因延期签证而造成不利后果。

二、明确现场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签证一般由发包方授权的工程师签发,工程师的授权范围直接影响到工程签证的效力。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1.在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工程师的权利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2.在合同的签证条款中加上工程师的授权范围见通用条款××款,以避免承包方借口不了解工程师授权范围而致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三、工程签证单的内容要具体,形式宜格式化

签证单的内容要具体,如一般要有签证单编号、工程名称、工程签证发生的原因等,内容要具体明确。另外有的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其他需要填列的内容主要有:何时、何地、何因;工作内容;组织设计(人工、机械);工程量(有数量和计算式,必要时附图);有无发包人提供材料等。

建议开发商应制定较为完备的签证单格式,签证人员在签证时,应力求客观,准确、详尽。

四、现场管理工程师要熟悉合同、深入现场、了解工程

工程师要严格把好签证关,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必须透彻研读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图纸、规范、法规。合同是工程师工作的重要依据,工程签证人员不仅要熟知合同,树立强烈的合同意识和观念,而且要善于结合实践、灵活运作,妥善处理各类现场问题。工程师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服从合同,防止将技术凌驾于合同之上的错误做法。

2.深入施工现场,如实掌握例如沙尘暴、暴雨、暴风、现场停水、停电的起止时间等各类资料积累,及时、正确处理索赔和防范索赔。掌握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市场价格的动态信息。既能解决承包商提出的有关进度、质量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又能合理、公正的运用合同解决合同利益问题,将工程技术问题与合同问题有机地结合并及时处理。

五、注意明确几种不予签证的情况

1.对于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的工程价款,不得签证。通常合同结算,采取的是工程结算总造价按照合同价款(中标价)结合施工过程中变更、现场签证调整价款的原则进行工程款结算。对于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的工程款,不属于签证范围,应予剔除。

2. 对于重复计算的工程价款,不得签证。签证人员需明确哪些工程属于已签证范围和未签证范围,对于已签证的工程价款,亦应予以拒签;

3.对于因赶工期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的,不得签证。

4.对于因工期紧迫,要求承包人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由此产生的设备闲置费用如已包含在施工合同总价中的, 不得签证。

5.对于承包方上报的,与实际发生的施工工程量、单价不符,或丈量方式、计算方法存在错误的签证单,不得签证。

六v 案例分析

案例一:1400元变成34万的签证单

某公司接到甲方通知,要在工地加1400m避雷引下线,某公司找了两个民工用了一天时间就弄好了,接着就进行了厂区回填,实际花费1400元,在办签证的时候列出了如下内容:1、石方开挖;2、引下线;3、石方外运;4、素土内运;5、夯填等五项内容,工程造价34万。实际该工程只进行引下线,其他均没有进行。由于监理工程师没有到现场考察就对工程签证单进行签认。造成甲方多付30多万元。

分析: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该到现场实地查看工程签证的内容,施工现场现状,由于监理工程师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仅凭乙方的单方申请签证单进行签认,结果造成甲方多付30多万元。

案例二: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不详,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某公司在承包某项工程过程中,对工程中合同外的工程进行签证,签证内容1、挖运土石方50立方米;2、抽水费用500元。由于签证单记载不详,含糊不清,在工程结算时发生纠纷。

分析:工程签证的内容要求明确、具体,不得记载不详,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该工程签证运土石方50立方米,是土方?石方?或者是土方、石方各占多少?人挖还是机械挖?挖出的土石方如何处理?运距是多少均没有说清楚;抽水费用500元,其水泵规格、数量、用了多少台班也没有说明清楚。造成结算困难,酿成纠纷。

案例三:发包方对签证中不利于己方的内容予以承认造成被动

某工地施工时,施工单位出具了要求补偿误工费的申请单,其中有涉及发包方供料不及时的反映,签证人员未细加审核便予以确认。后因故发生诉讼,发包方否认误工均由供料不及时而致,但当施工方以工程签证单加以证明后,发包方明显缺乏相应抗辩依据。后经做大量工作,才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结案。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本案中,在承发包双方产生争议时,工程签证单就发挥了重要的证据作用,发包方因在签证中对不利于己方的内容予以确认而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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