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其中包括虽然权利人和行为人对各自生产的商品起了不同的商品名,但商标部门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这两件商品使用的名称是相同的,或者说两件商品实际对应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同一个商品名称。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标准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单位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形:
(1)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单位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