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5)杭萧商初字第5077号
原告:陆女士
被告:许女士
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之间曾签订一份彩票站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3天被告即告知原告不再将该彩票站承包给原告经营。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丝毫信用随意违约,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向律师咨询,经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彩票承包是被禁止的行为,因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协议极有可能是无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那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是无效条款。但是,被告仍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后原告决定起诉被告。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分析:
一般来说,除非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也是当然有效的,但是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有可能适当调整降低。如果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责任在对方的,那么对方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方需要赔偿预期利益的损失。有些行政法规禁止公民从事相关活动,但并不是所有禁止性法规都导致合同无效,其中管理性法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只有效力性强制法规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