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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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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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量刑不同

发布者:李庆海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1日 45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4年被告人与其他人结伙采用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的方式,在杭州市上城区、温州鹿城区、南昌东湖区等地的娱乐场所内,以收取培训费、服装费及购买香烟等名义,骗得前来应聘工作的被害人钱款若干。


办案过程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同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 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期间对被告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被告人与其他人结伙采用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的方式,在杭州市上城区、温州鹿城区、南昌东湖区等地的娱乐场所内,以收取培训费、服装费及购买香烟等名义,骗得前来应聘工作的被害人钱款若干。


办案过程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同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 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期间对被告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认为:

1、对诈骗数额,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诈骗数额就是实际的数额,因为该数额仅仅是受害人单方面向公安机关陈述的,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该事实。

2、被告系从犯应该从轻处罚,被告人起初对该团伙诈骗活动不知情,被告人也同样是受害人,被告人也是被其他人欺骗,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程度。

3、被告人自动归案,并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自首。


李庆海律师,执业律师第12年,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任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调解工作室负责人、杭州市刑事合规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