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庆海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1日 45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4年被告人与其他人结伙采用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的方式,在杭州市上城区、温州鹿城区、南昌东湖区等地的娱乐场所内,以收取培训费、服装费及购买香烟等名义,骗得前来应聘工作的被害人钱款若干。
办案过程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同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 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期间对被告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被告人与其他人结伙采用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的方式,在杭州市上城区、温州鹿城区、南昌东湖区等地的娱乐场所内,以收取培训费、服装费及购买香烟等名义,骗得前来应聘工作的被害人钱款若干。
办案过程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同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 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期间对被告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认为:
1、对诈骗数额,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诈骗数额就是实际的数额,因为该数额仅仅是受害人单方面向公安机关陈述的,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该事实。
2、被告系从犯应该从轻处罚,被告人起初对该团伙诈骗活动不知情,被告人也同样是受害人,被告人也是被其他人欺骗,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程度。
3、被告人自动归案,并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