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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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发布者:李庆海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19日 49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本案其实不应该发生,当事人只是一时想不开,因为和家长闹矛盾,想通过伤害自己的方式伤害家人或引起家庭的重视。当事人年仅20岁,自我处理问题的能力严重不足,思想比较单一,遇事不冷静,任性而为比较多,这些是年轻人都会经历的过程,但这不能否认当事人本质的善良。当事人通宵上网之后,凌晨在大街上闲逛时发现一家便利店已经营业,然后犹豫了很久才大着胆子走进店里。进到店里首先不是拿刀威胁要抢,而是正常的询问价格,让店员帮着拿货,最后来到柜台付款的时候才向店员要一包烟,也只是在这个时候向店员显示菜刀。被店员发现后,当事人立即将菜刀收回并逃跑,跑回网吧后才发现手里拿着包烟。


仲裁结果

被告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其实不应该发生,当事人只是一时想不开,因为和家长闹矛盾,想通过伤害自己的方式伤害家人或引起家庭的重视。当事人年仅20岁,自我处理问题的能力严重不足,思想比较单一,遇事不冷静,任性而为比较多,这些是年轻人都会经历的过程,但这不能否认当事人本质的善良。当事人通宵上网之后,凌晨在大街上闲逛时发现一家便利店已经营业,然后犹豫了很久才大着胆子走进店里。进到店里首先不是拿刀威胁要抢,而是正常的询问价格,让店员帮着拿货,最后来到柜台付款的时候才向店员要一包烟,也只是在这个时候向店员显示菜刀。被店员发现后,当事人立即将菜刀收回并逃跑,跑回网吧后才发现手里拿着包烟。


仲裁结果

被告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上诉人拿走香烟的行为不属于抢劫

1、上诉人通过和平手段取得对涉案香烟的占有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夺取公私财物,要求必须是当场夺取,既可以是从被害人手中夺取,也可以是被害人被迫交出。不论是强行夺取还是被迫交出,无疑都是被害人不自愿的行为。

通过仔细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不难发现涉案香烟是被害人自愿递给上诉人的,具体详见以下证据摘录:

上诉人的讯问笔录

第一次讯问笔录在本案卷宗贰第19页倒数第三行:“那女的看我走进店里,就问我要什么,当时我也很紧张,就随口说要包黑利群。她把烟递给我,我说还要卷胶带,因为我看见胶带是放在超市最里面的货柜上的,她过去拿的时候,我也跟在她后面走着,就是为了确定超市里面还有没有其他人。我从她手里接过胶带,确定了超市里只有她一个女的在。”

第二次讯问笔录在卷宗贰第23页倒数第七行:“今天一大早,我到那个超市里,看里面只有一个女的营业员,就让她给我拿了包黑利群,又让她给我拿了卷胶带。”

第三次讯问笔录在卷宗贰第27页第一行:“她问我要什么,我就随口说要香烟,之后又向她要了胶带,主要就是为了稳定自己的情绪。”

第四次讯问笔录在卷宗贰第30页第四行:“营业员看我过来,就问我要什么,我就随口说要黑利群和胶带,她把东西给我后,我就站在柜台前面很久。”

被害人的询问笔录

在卷宗贰第33页倒数第五行:“我问他要什么,他说要包阳光利群,我就走到柜台那边给他拿了一包,之后,他又说要透明胶,我说有的,就走到里面的货架去拿胶带,那个男的就一直在我后面跟着。我把胶带拿回到收银台那里,他就过来把东西拿在手上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上诉人得到涉案香烟没有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被害人将涉案香烟交给上诉人完全是自愿,上诉人得到涉案香烟的方式方法非常和平,虽然随身携带菜刀但是没有使用因而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在被害人将香烟交到上诉人手中后,这包香烟就始终处于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下,已经被上诉人控制的香烟又何来抢的必要?上诉人占有香烟后才开始实施抢劫,故上诉人后来拿走香烟不在抢劫范围内,该香烟不属于抢劫的财物。

2、上诉人没有抢走涉案香烟的主观故意

原审认定上诉人抢劫既遂的证据只有上诉人的供述,辩护人将相关供述及相应意见摘录如下:

第一次:“那女的拉我的手想夺刀,我一下子就火了,猛地把菜刀望自己身上收,想着我都没有抢你的东西了,你却要抢我的刀,我就抓过柜台上的那包黑利群,拿着刀跑了。”

对于该供述,辩护人多次向上诉人求证当时的情况,上诉人当时并没有发火,也没有想着我都不抢你的东西了,你却要抢我的刀,更没有想着抓起柜台上的黑利群。当时被害人来夺刀到上诉人跑掉也就几秒钟的时间,上诉人当时非常紧张根本没有时间去想那么多,上诉人的行动基本是出于身体的本能,上诉人逃跑的时候都不知道手上还拿着香烟,而该供述则像一个有经验非常冷静的惯犯的想法,而上诉人却是生平第一次去抢。如果上诉人因为被害人夺刀而愤怒的话,按照一般人正常的心理反应,上诉人似乎不应该逃跑,应该奋起反抗才对。

第二次:“我自己本来就很紧张了,听她这么一说更加不知道怎么办,就愣在哪里了,这时,她突然隔着柜台伸手来拉我的菜刀,还大喊,我才反应过来,猛地把刀收了回来,抓过柜台上的烟就跑了。”

该供述前后意思矛盾,被害人来夺刀的时候上诉人才反应过来,上诉人反应过来了什么?在彼时彼景上诉人根本没有时间深思熟虑,上诉人的反应仅仅是本能的逃跑反应,不可能还在想着跑路的时候要拿走人家一包烟。

“为什么逃跑的时候还要拿烟?因为当时烟就在我左手边上,我觉得拿刀过来抢一次,什么都没抢到说不过去,就把烟抓起来就走了。”

针对该供述,辩护人不得不说上诉人当时内心活动好像“相当复杂”,然而果真如此吗?上诉人当时果真有这些想法吗?在第一次讯问笔录里记录到上诉人想着都没有抢被害人的东西,被害人却要抢上诉人的刀,上诉人就抓过柜台上的烟跑了。由此可见,当时上诉人逃跑的时候拿烟,既想到被害人抢刀心里不服气,又想到不能空手而归。辩护人禁不住又起疑惑了,几秒钟的时间能想这么多吗?如果这么短的时间,上诉人就有这么多想法,为何前面还要发愣几分钟而不知所措?

第三次:“你为什么要拿走收银台上的利群香烟?因为我当时怕被抓,又想着自己带刀过来抢,不能什么都没抢到,于是跑的时候,就把收银台上的那包黑利群拿走了。”

本次供述,上诉人又提到拿走烟的时候还想着怕被抓到。

第四次:“你在逃跑时,为什么还要抢走柜台上的那包利群香烟?就感觉很气愤,我都已经不抢了,准备走了,她还来夺我的刀,同时我又觉得自己很没用,什么东西都没抢到,就顺手把柜台上的香烟抢走了。”

在这里上诉人又提到拿走烟的时候想到自己很没用。

综合四次供述,上诉人的笔录并不一致,尤其是在为什么拿走利群烟的说法上,综合起来看有四种想法,因为气愤、因为觉得自己没用、因为不能空手而归,因为害怕被抓到。根据案发当时的情况来看一个初犯怎么可能一下子想到这么多,这些前后矛盾的供述属于孤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抢走香烟的主观故意,因为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即上诉人逃跑的时候根本没有以上的想法,上诉人根本没有觉察到跑路的时候还拿着烟。故,仅有上诉人前后矛盾的供述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上诉人拿走香烟时对被害人不存在造成精神强制的直接现实危险

被害人的陈述能够证明上诉人拿走香烟发生在将菜刀抽回来之后,具体见如下陈述:

“他愣在那里之后发生了什么?他愣在那里,然后把手中的胶带放下,好像自言自语说:那好吧。我就趁他这下停顿的时候,伸手去夺他手上的菜刀。”

该陈述证明被害人是在上诉人表示放弃犯罪并停止胁迫之后,被害人认为有机会对上诉人进行反抗才发起夺刀的举动,此时表明虽然上诉人手中握有菜刀,但是该菜刀已经不再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所以被害人才有胆量伸手夺刀,即被害人能够反抗而且实施了反抗行为。正如被害人自己所说,夺刀只是为了以防万一,从后来上诉人逃跑的结果看,被害人此时的考虑是多余的。

“那你有无把刀夺下来?没有,我刚伸手抓住刀背,他就用力把刀抽回去了,然后拿着那包阳光利群香烟跑了。”

这里的陈述证明上诉人拿走香烟发生在把刀抽回来之后,上诉人整个行为过程仅有菜刀胁迫的情形没有其他任何暴力或言语恐吓或威胁的行为,故,上诉人将刀抽回来后对被害人不存在任何直接现实的暴力危险,也就不足以形成对被害人的精神强制,之后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拿走那包烟都不能算抢劫香烟。

二、上述人是抢劫中止犯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自动,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故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

1、上诉人抢劫目的是取得金钱而不是其他物品

在上诉人的供述里提到,上诉人把刀放在柜台上并对被害人说:“把钱拿出来”。此时抢劫行为开始实施。由此可见,上诉人的抢劫目的是金钱而不是一般有价值的物,通过案发地点知道该超市内有许多价值更高的商品,但上诉人没有抢劫超市内的其他任何商品,故上诉人的行为目的非常明确只是为了金钱货币。原因有两点:一是上诉人离家出走后身上的金钱一部分已经用光一部分被盗,上诉人已经出现生存困难,不得已才会冒出想搞点钱的念头;二是上诉人因为离家出走后与父母矛盾加剧,上诉人认为父母对自己不管不问就想通过做点出格的事情来试探父母是否关心自己,上诉人请求父母汇款,但父母只要求上诉人尽快回家。

2、上诉人有明确中止意思表示的作出

被害人的陈述第35页:“上诉人说话声音很小,好像没什么底气。上诉人愣在那里,然后把手中的胶带放下,好像自言自语的说:那好吧。”

上诉人第三次讯问笔录第27页第七行:“我当时就愣在那里了,想着算了。”

上诉人第四次讯问笔录第30页第八行:“我当时就愣在那里了,把烟和胶带就放在柜台上了,跟自己说算了,不抢了。”

通过被害人的陈述和上诉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在得知被害人不会拿钱出来后,上诉人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暴力威胁等人身强制手段,上诉人说了一句:那好吧。被害人也听到了这句话。那么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可以肯定的是,“那好吧”不是你不拿钱出来我就要伤害你逼你拿出钱来的意思;在当时的场合下,只有一种合理解释,这个意思就是上诉人已经打算放弃逼被害人拿钱的想法,这既符合“那好吧”一般常人的理解,也是上诉人自己的真实想法。通过后来上诉人抽回菜刀离开超市的客观行为也能印证上诉人中止犯罪的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

3、上诉人有具体中止行为

被害人的陈述第34页:“他拿出一把菜刀,隔着收银台指着我,让我把钱拿出来给他。当时我很害怕,怕他会伤害我,同时我看他的神情、动作,又好像是个新手,我就准备赌一下,如果能把他唬走最好,如果他真的要砍我,我就把钱给他,毕竟命要紧。我就鼓起勇气对他说“我没钱,(钱)不是我的,不会打开的”,他说 “不是你的,你干嘛不打开!”我说“不是我的才不能打开”,那个人在那里停顿了一下,把手里的胶带放在柜台上了。我趁这个时候就伸手想把他菜刀拉下来,我刚握住刀身,他就一下就把菜刀抽回去了。”

被害人陈述提到她刚握住刀身,上诉人一下就把菜刀抽回去了,由此可见上诉人把刀抽回去是多么容易!上诉人一瞬间就将刀抽回去,所以被害人根本没有机会控制这把刀,事实上被害人的确没有控制住这把刀。本该继续实施的抢劫行为,上诉人反而将菜刀抽回,这不是抢劫行为的中止又是什么?

再从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凌晨4、5点钟不仅超市里没人,就算大街上也没有几个人。该超市仅有一名女店主即被害人,女店主身高158CM,上诉人身高 175CM,手中尚持有菜刀。从案件发生时的周围环境,从上诉人和被害人的力量对比来看,上诉人要想继续实施抢劫行为易如反掌,此时上诉人完全有能力有条件继续实施抢劫行为,并且不存在任何外在原因迫使上诉人无法继续实施抢劫行为,但上诉人没有继续犯罪,而是自动放弃了犯罪。

4、上诉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损害

上诉人虽然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对被害人既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也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并且上诉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只有上诉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而被害人的陈述天然的具有指控上诉人的属性,但是辩护人通过被害人的陈述发现这么一句话:我就趁他这下停顿的时候,伸手去夺他手上的菜刀。在这里被害人都注意到上诉人停顿的动作,可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没有注意到。恳请贵院查清本案事实给上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应当适用抢劫罪中止犯。上诉人到目前为止已经被羁押达6个月之久,本着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结合本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损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免除上诉人的刑罚。

李庆海律师,执业律师第12年,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任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调解工作室负责人、杭州市刑事合规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