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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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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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刑初字第84号浙江杭州刑事辩护销售伪劣产品无罪辩护案

发布者:李庆海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1日 52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参与销售过期食品,销售数额8万余元,查获未销售案值金额108万余元。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受老板雇佣,在老板的指使下对过期食品进行修改生产日期、更换包装标签等方式再行予以销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明知广琪公司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其中,且证据反应被告人对仓库进行管理和维护。从老板对过期食品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储存方式及被告人参与的程度等综合来看,在仓库内查获的过期食品均可认定为本案的犯罪金额。


办案过程

关于杭州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一审已经宣判,终于尘埃落定,算给当事人、家属以及辩护律师一个交代。本案起因于某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杭州一家公司销售过期食品,被央视曝光后地方有关部门特别重视,开始彻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笔者也接受了其中一名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开始担任其辩护律师,由此开始了长达21个月的刑事诉讼程序。以下简单介绍办案的一些体会,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本案三个阶段办案机关全部用尽法定期限。

在侦查阶段关押共计4个月5天,被告人于2014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经过37天后(注: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江干区检察院于2014年4月22日批准逮捕。逮捕后继续羁押在看守所3个月。(注:法律规定侦查阶段逮捕羁押最长期限3个月)

在审查起诉阶段关押共计6个月,2014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6个月后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法院移送起诉。(注:法律规定审查起诉最长期限6个半月)

在一审阶段关押共计11个月3天,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经过11个月3天后,于2015年12月30日开庭宣判。(注:法律规定一审最长期限6个月)

在此李律师提醒当事人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一定要做好思想准备,不要以为很快就没事就能出来,不要报不切实际的幻想,不然在关押期间你可能承受不起巨大的压力。如经济条件许可很有必要请律师参与整个刑事过程,好处有5点:

一是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告诉其享有的至少五项合法权益(辩解权、休息权、申诉控告权、聘请律师权、紧急事务处理权);告诉其涉及的罪名的构成要件;告诉其案件可能的结果;告诉他可以采取的辩护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作为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发表和提交辩护意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保障其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可以向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当事人家属通常并未接触过刑事案件,对于刑事法律知识可谓一无所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家属也享有一些合法权益。如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申请领回与案件无关的私人用品的权利、与被害方和解的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办案的权利、反映案件有关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权利等等。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非纯粹的无所作为,有些案件的成功,家属往往功不可没。因此,家属能够通晓案件的流程、走向、有利和不利,那是有利于整个辩护工作的。

三是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和亲友之间的联系纽带,进行必要的亲情沟通。在诉讼期间的羁押状态下,只有受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因此委托律师本身,就最好的代表了家人朋友对犯罪嫌疑人的关心。律师不仅依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而且还代表了所有关心他的亲友。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转达家属朋友对其的问候,可以就与案件无关的家庭或其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通报;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生活上的需要,并转告其家属办理。而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这些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

四是可以有效地跟踪案件进程,并根据案件的发展提出有利的辩护方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专司辩护,为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而且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通过自己的专业分析,提出相应的辩护方案和策略。如在侦查阶段,律师了解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取保候审可能的,则应当及时提醒家属撰写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认为能够与被害人进行和解的,且进行和解于本方有利的,则应当及时建议与对方和解。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的,但被告人还未退赃的,则应当建议其家属积极退赃,争取缓刑结果。

五是可以代理申述、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极大可能是被错抓错捕的,犯罪嫌疑人遭受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犯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遭到非法处置的,均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

附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批捕前公安机关有权拘留的最长时间是37天。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且需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了重大复杂案件在侦查阶段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涉嫌10年以上徒刑的,经156条延长后,在侦查阶段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仍需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对于公安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为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规定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的期限,补充侦查结束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最长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一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上一级法院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报最高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一般二审期限最长2个月,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二、本案审判阶段超期长达5个多月。

2015年 1月27日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过3个月17天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又经过7个月16天于2015年12月30日宣判。开完庭后,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家属都不断询问迟迟不出判决的原因,大家得到的官方答复永远都是在审委会讨论中,而且他们认为审委会讨论期间不计入审限,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审判阶段没有超期。笔者才疏学浅孤陋寡闻,没有找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之类的文件规定审委会讨论期间不计入审限。若哪位读者有这方面资料还请不吝赐教。

三、本案量刑。

第一被告判处8年徒刑,其余分别判处3年、2年6月、2年3月。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按照犯罪数额量刑都应在7年以上,然而实际只有第一被告被判处7年以上,其余被告的量刑档在2—7年,也就是说对其余被告量刑直接降低一个档次。这里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认定第一被告为主犯,其余被告为从犯,对从犯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本案法院适用的是减轻处罚,这里的减轻处罚在量刑上就是直接降低一个量刑档。根据实际判处的刑期来看,其余被告不仅被降低了一个档次而且都是比较靠近较低刑期来判处的。从而可以看出,共同犯罪,同案犯的量刑可以有较大差别,关键在于积极争取从犯,争取减轻处罚。

仲裁结果

主犯吴某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120万;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6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参与销售过期食品,销售数额8万余元,查获未销售案值金额108万余元。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受老板雇佣,在老板的指使下对过期食品进行修改生产日期、更换包装标签等方式再行予以销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明知广琪公司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其中,且证据反应被告人对仓库进行管理和维护。从老板对过期食品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储存方式及被告人参与的程度等综合来看,在仓库内查获的过期食品均可认定为本案的犯罪金额。


办案过程

关于杭州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一审已经宣判,终于尘埃落定,算给当事人、家属以及辩护律师一个交代。本案起因于某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杭州一家公司销售过期食品,被央视曝光后地方有关部门特别重视,开始彻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笔者也接受了其中一名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开始担任其辩护律师,由此开始了长达21个月的刑事诉讼程序。以下简单介绍办案的一些体会,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本案三个阶段办案机关全部用尽法定期限。

在侦查阶段关押共计4个月5天,被告人于2014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经过37天后(注: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江干区检察院于2014年4月22日批准逮捕。逮捕后继续羁押在看守所3个月。(注:法律规定侦查阶段逮捕羁押最长期限3个月)

在审查起诉阶段关押共计6个月,2014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6个月后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法院移送起诉。(注:法律规定审查起诉最长期限6个半月)

在一审阶段关押共计11个月3天,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经过11个月3天后,于2015年12月30日开庭宣判。(注:法律规定一审最长期限6个月)

在此李律师提醒当事人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一定要做好思想准备,不要以为很快就没事就能出来,不要报不切实际的幻想,不然在关押期间你可能承受不起巨大的压力。如经济条件许可很有必要请律师参与整个刑事过程,好处有5点:

一是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告诉其享有的至少五项合法权益(辩解权、休息权、申诉控告权、聘请律师权、紧急事务处理权);告诉其涉及的罪名的构成要件;告诉其案件可能的结果;告诉他可以采取的辩护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作为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发表和提交辩护意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保障其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可以向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当事人家属通常并未接触过刑事案件,对于刑事法律知识可谓一无所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家属也享有一些合法权益。如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申请领回与案件无关的私人用品的权利、与被害方和解的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办案的权利、反映案件有关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权利等等。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非纯粹的无所作为,有些案件的成功,家属往往功不可没。因此,家属能够通晓案件的流程、走向、有利和不利,那是有利于整个辩护工作的。

三是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和亲友之间的联系纽带,进行必要的亲情沟通。在诉讼期间的羁押状态下,只有受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因此委托律师本身,就最好的代表了家人朋友对犯罪嫌疑人的关心。律师不仅依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而且还代表了所有关心他的亲友。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转达家属朋友对其的问候,可以就与案件无关的家庭或其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通报;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生活上的需要,并转告其家属办理。而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这些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

四是可以有效地跟踪案件进程,并根据案件的发展提出有利的辩护方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专司辩护,为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而且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通过自己的专业分析,提出相应的辩护方案和策略。如在侦查阶段,律师了解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取保候审可能的,则应当及时提醒家属撰写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认为能够与被害人进行和解的,且进行和解于本方有利的,则应当及时建议与对方和解。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的,但被告人还未退赃的,则应当建议其家属积极退赃,争取缓刑结果。

五是可以代理申述、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极大可能是被错抓错捕的,犯罪嫌疑人遭受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犯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遭到非法处置的,均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

附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批捕前公安机关有权拘留的最长时间是37天。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且需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了重大复杂案件在侦查阶段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涉嫌10年以上徒刑的,经156条延长后,在侦查阶段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仍需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对于公安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为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规定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的期限,补充侦查结束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最长1.5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一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上一级法院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报最高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一般二审期限最长2个月,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二、本案审判阶段超期长达5个多月。

2015年 1月27日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过3个月17天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又经过7个月16天于2015年12月30日宣判。开完庭后,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家属都不断询问迟迟不出判决的原因,大家得到的官方答复永远都是在审委会讨论中,而且他们认为审委会讨论期间不计入审限,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审判阶段没有超期。笔者才疏学浅孤陋寡闻,没有找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之类的文件规定审委会讨论期间不计入审限。若哪位读者有这方面资料还请不吝赐教。

三、本案量刑。

第一被告判处8年徒刑,其余分别判处3年、2年6月、2年3月。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按照犯罪数额量刑都应在7年以上,然而实际只有第一被告被判处7年以上,其余被告的量刑档在2—7年,也就是说对其余被告量刑直接降低一个档次。这里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认定第一被告为主犯,其余被告为从犯,对从犯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本案法院适用的是减轻处罚,这里的减轻处罚在量刑上就是直接降低一个量刑档。根据实际判处的刑期来看,其余被告不仅被降低了一个档次而且都是比较靠近较低刑期来判处的。从而可以看出,共同犯罪,同案犯的量刑可以有较大差别,关键在于积极争取从犯,争取减轻处罚。

仲裁结果

主犯吴某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120万;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6万。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为一个公司的普通打工人员,其所有行为完全是受公司老板指使,而且被告人参与的情节极其轻微,更没有从该行为中得到一分钱的好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当被认定无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通过法院的量刑结果来看,判决书虽没有直接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但从侧面反映了辩护人的观点,因为按照起诉的数额量刑应在七年以上。


李庆海律师,执业律师第12年,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任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调解工作室负责人、杭州市刑事合规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