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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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015号

发布者:李庆海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16日 49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在杭州西湖旅游景区经营一家餐厅,被告是南京一家旅游公司。被告经常带旅游团在原告处就餐,双方常年合作良好,因此也就允许被告在原告处赊欠部分餐饮费。多年下来,被告拖欠的餐饮费已达几十万元。因拖欠餐费过多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经多次和对方协商,被告均不予支付,这才导致本案成讼。本案起诉的第一个难点在于能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办案过程

原告杭州餐厅起诉称:被告南京畅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旅游公司,经常在原告处招待游客餐饮,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连续拖欠原告杭州云山餐厅餐费。2014年11月18日,在原告催促下,被告就拖欠餐费一事向原告出具拖欠餐费汇总单,共计拖欠451337元,被告承诺尽快支付餐费。原告不断催促并向被告致函要求尽快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餐费。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

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餐费合计451337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餐费四十余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在杭州西湖旅游景区经营一家餐厅,被告是南京一家旅游公司。被告经常带旅游团在原告处就餐,双方常年合作良好,因此也就允许被告在原告处赊欠部分餐饮费。多年下来,被告拖欠的餐饮费已达几十万元。因拖欠餐费过多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经多次和对方协商,被告均不予支付,这才导致本案成讼。本案起诉的第一个难点在于能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办案过程

原告杭州餐厅起诉称:被告南京畅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旅游公司,经常在原告处招待游客餐饮,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连续拖欠原告杭州云山餐厅餐费。2014年11月18日,在原告催促下,被告就拖欠餐费一事向原告出具拖欠餐费汇总单,共计拖欠451337元,被告承诺尽快支付餐费。原告不断催促并向被告致函要求尽快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餐费。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

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餐费合计451337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餐费四十余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告向被告提供餐饮服务,被告亦在“签字汇总单”上盖章并签字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及时履行支付餐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餐费的诉请,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本案代理律师成功选择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不仅增大了本案的胜算,更减轻了当事人来回参加诉讼旅途奔波之累。


李庆海律师,执业律师第12年,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任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调解工作室负责人、杭州市刑事合规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