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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一起集资诈骗案二审成功改判

发布者:聂义明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7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近日,本团队办理的一起集资诈骗罪二审案件成功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案情简介

当事人及本案上诉人XX与系另案处理的A的姐夫。A于2012年成立某财富公司,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2013年至2018年,A先后成立多个基金管理公司,利用上述公司通过电视广告、推介会等方式公开销售基金产品,利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形成资金池,吸收投资人50多亿人民币。XX先后在A创建的多家财富公司或投资公司任职,并参与公司管理。该公司暴雷后,XX被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因一审XX被以集资诈骗罪,因涉案金额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XX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当事人家属于二审期间委托我们,通过阅卷和会见了解案情之后,综合当事人XX在本案中地位认为一审量刑确实过重。经过多次与法官的沟通和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该案二审由无期徒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达到无期变有期的辩护效果。

知识链接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在该案中,部分被告人是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部分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集资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主要的区别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侵犯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呈现。

2.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服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4.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也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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