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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业绩 | 一起黄金交易非法经营案件成功获不起诉

发布者:聂义明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0日 55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热某长期从事黄金收购、加工、销售,其经营模式为从其他黄金商人处收购民间黄金首饰,再加工转卖。买买提系与热某长期进行黄金买卖的商人。经买买提介绍,本案受害人肉某与被不起诉人热某按照当地交易习惯约定交易规则,被不起诉人热某从肉某处购买相应数量黄金,由于约定时不能交付现货,因此交付模式为延期交货,由肉某向被不起诉人热某支付相应保证金,保证有约定数量的黄金可以交付。在双方交易期间,可以随时交付或继续增加购买数量,但需要根据当时的黄金市场价格继续支付保证金。交易结束后,双方根据最终交易情况结算差价。在双方交易过程中,黄金价格一直处于上涨的状态,经过双方结算,被害人肉某产生亏损800余万元。

因亏损的数额较大,肉某至当地公安局进行报案,最初以中间人买买提刑事诈骗为由进行报案。但因诈骗报案未果,后演变为热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报案。

案件结果:

经公诉机关审查,鉴于被不起诉人热某开展的涉案经营行为以买卖黄金为对象,以电话沟通约定金价的形式计算涨跌并未设置交易平台,形式上明显区别于传统的非法期货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支行未能明确该交易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虽双方未曾实际交付黄金实物,但被不起诉人热某辩解称其有足够能力随时交付相应数量的实体黄金,然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能查明其辩解的真实性与否。综上,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热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热某不起诉

律师观点:

一、本案黄金交易模式属于合法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模式,不是非法的黄金期货交易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结合本案案情,热某是长期实际从事黄金收购、加工、销售的黄金商人,其长期从其他黄金商人处收购民间黄金首饰,然后再加工转卖的经营模式是长期、普遍存在的交易模式,本案中交易的标的物黄金和延期交付黄金的保证金交易模式都是合法合规的,没有违反任何国家规定。本案中热某与肉某之间的现货黄金交易方式就是采取的上述第三种交易方式,即现货延期交易,因为努尔买买提一直无法向热某交付约定好的黄金,而黄金价格又在不断上涨,热某就会产生损失,对热某损失的补偿方式就是支付保证金。其实质就是热某因为自己迟迟不能交货而对热某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的认定意见不能作为对热某行为性质认定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向自治区公安厅出具了一份《关于认定热某及A黄金加工有限公司从事黄金交易行为性质的函》,其认定“其利用A黄金加工有限公司作为平台开展的黄金业务未经相关有权机关批准”,该认定语焉不详、内容不明。

三、热某的行为已经被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为合法行为且得到了法院支持

热某进行黄金交易的行为已经被策勒县人民法院(2020)新3101民初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终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申XXXX号驳回再审裁定书认定为有效的民事交易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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