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聂义明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6日 16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4年3月,被告人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结识了走私人员成某1(已判刑),2015年3、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多次直接向成某1购买从云南河口的中越边境走私入境的越南大米。成某1等人将走私入境的越南大米运至河口北火车站后,再发运给唐某。唐某先后向成某1购买走私入境越南大米共计449吨,经武汉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进口环节税税款共计人民币931585.2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唐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大米,逃避海关监管及偷逃关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
1.对被告人走私的大米偷逃税额应适用东盟协定税率20%来计算,而不是适用最惠国税率65%;
2.被告人唐某系从成某1处购买走私大米,偷逃的税款应从成某1处追缴,被告人唐某只应退缴违法获利所得;
3.被告人唐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愿意尽力退赃退税,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还提出唐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愿意尽力退赃退税,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据实予以认定。
【法院观点】
被告人唐某为牟取利益,非法购买走私大米、偷逃应缴税款931585.2余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唐某系向直接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大米,属于走私犯罪的下游环节,在走私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退缴违法所得和部分赃款,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
一、被告人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四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五万零十四元四角四分元,由武汉海关缉私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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