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聂义明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8日 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审被告人丁某,男,19xx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J市,汉族,中专文化,湖北T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C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8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
湖北省武汉市C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C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鄂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丁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C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结果】
准许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湖北省武汉市C区人民法院(2018)鄂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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