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聂义明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4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概述: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胡某某处以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武汉市居住证后卖给二手车商,供非该市户籍人员在购买二手机动车上本地牌照时使用。钟某某买卖居住证共计3张。检察院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对钟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2、点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只要是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都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居住证记载了居民的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属于可以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买卖居民居住证即可能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仅涉嫌买卖3张居住证,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符合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3、建议: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的情形属于检察院可酌定选择不起诉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应当最大程度上争取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作为辩护律师,在确定满足上述情形的前提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影响进行证明,同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积极促进认罪认罚,争取获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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