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聂义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18672783500
一、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X、魏X组织卖淫获利……2018年11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前述卖淫场所并当场抓获了被告人田X、魏X、许X以及卖淫嫖娼人员11名。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2019)鄂0103刑初74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魏X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管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许X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田X、魏X、许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X、魏X、许X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田X、魏X、许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三)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魏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许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