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
辩护人聂义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周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某官员现金共计人民币485000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周XX于2020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行贿罪没有判决,应当对行贿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XX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裁判结果(2020)鄂0107刑初297号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2020)鄂0107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的被告人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