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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作者:潘学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74次举报
2015-1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民一他字第17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529

 

 

大学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多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A证法律职业资格后从事律师已经有十多年,现为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来宾
  • 执业单位: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320********7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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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320********7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