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霞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出资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发布者:张云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6日|分类:公司法 |476人看过

股东出资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场活动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公司也愈来愈显示出重要性和影响力。但要解决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首先就要关注公司设立中的股东出资环节。近年来,股东出资在公司法纠纷审判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多样,本文主要围绕公司股东出资方式、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未全面出资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等的常见法律问题,对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希望能让对公司法纠纷感兴趣的各位看官有所收获。

 一、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该认定?

非货币资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依来判断是否属于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2、股东能否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答案: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债权能否作为出资?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债权不得作为出资。 

二、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

1、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二)、两者的区别

从以上两罪的定义上看似乎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我们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辨别:

1、发生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发生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3、欺诈的对象不同。二者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都有欺诈行为。前者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后者欺骗的对象主要是其他股东、发起人。

 

符合上述任一方式均可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如果公司债权人都先后起诉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怎么办?

答: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先诉先得)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未履行义务的股东权利限制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未全面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

原则:股东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观点1、否定说——出资不到期的股东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认缴制的突破,加重股东个人责任: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个人的责任,这种对个人责任的科处,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相关条款做扩大解释

公司履行能力判决阶段无法确认: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事实的认定应通过执行来解决,而不宜在诉讼过程中判定

债权人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故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理论略显不足;

无法平等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未出资的金额都有一定限额,如允许单个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责任,那么势必会造成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无法平等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救济手段并非唯一:债权人并不是只有通过诉讼来直接判定加速到期才能对债权人利益予以救济,如可以通过认定行为无效来规制股东转移公司财产行为、可以通过适用《破产法》来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等。

观点2、肯定说——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具有正当基础;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观点3、折衷说——出资责任是否加速到期视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诉请求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己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的,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七、诉讼时效:股东出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股东出资纠纷管辖问题:

原告: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或债权人   

被告:未履行出资的股东  

第三人:公司、股东可能为第三人

理论与实践均有争议,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各地有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作出的一起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案件的管辖裁定中有比较详细的论述。最高法院在该裁定书中认为,关于公司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要么是被告,要么是原告;在公司为第三人的情况下,除非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否则不具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前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 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九、解除股东资格的步骤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是我执业过程中遇到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法律问题的总结和个人意见,操作性比较强,可直接拿来使用,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