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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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三)

发布者:张云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9日|分类:公司法 |765人看过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三)

张云霞 恩为律师

、返还公司证照纠纷的基本类型(即该纠纷的被告类型)

1、要求原董监高人员返还公司证照

为公司管理的便利,一般公司的公章都由公司董监高人员控制,而其掌管和占有是基于组织体的授权,为有权掌管和占有。但组织体内董监高人员一旦被解除授权,其就无权继续掌管和占有印章、证照。(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54号判决书中认为谢庆华作为宝旺钢材公司原董事长,在其履职期间可以掌管和占有公司印章、证照。而宝旺钢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后,谢庆华被免除董事长职务后,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然掌管和占有公司印章、证照没有法律依据,宝旺钢材公司要求谢庆华移交宝旺钢材公司公章一枚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2、要求原承包人返还证照

鉴于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成为证照管理人,所以在相关合同关系履行完毕之后,公司有权要求原管理人返还证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终字第24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宏伟是否有权持有罗邦公司相关证照。罗邦公司公司章程并未对公司证照的保管作出约定,且吴宏伟并非罗邦公司股东;根据裘文俊与吴宏伟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承包期内罗邦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应由裘文俊保管,吴宏伟持有罗邦公司相关证照的行为并无依据。现承包期已满,罗邦公司处于歇业状态,罗邦公司需要相关证照进行解散及清算事宜,罗邦公司要求吴宏伟返还上述证照的诉请合理。

吴宏伟关于裘文俊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抗辩,公司系拟制的人格,因罗邦公司公章现由吴宏伟持有,本案系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裘文俊作为罗邦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吴宏伟的上述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判决吴宏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罗邦时装(杭州)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返还给罗邦时装(杭州)有限公司。

3、对侵占公司公章的非证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故非公司制定的证照管理人无故侵占公司证照的,可以提起诉讼。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1472号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平为万锦公司的股东,虽办理手续领用万锦公司相关印章,但其并非万锦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享有保管、占有万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有章的权利。

万锦公司要求返还上述印章,王平应返还以便于万锦公司正常经营使用。万锦公司要求王平返还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系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内部管理使用的印章,非法占有人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或其他公司内部规定不得使用,万锦公司要求判令王平停止使用万锦公司印章的诉讼请求,依法亦予以支持。

    4、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第三人,即自始至终均占有、保管该印章的人,可能基于盗窃、因管理人遗失被人捡到等原因。

、与返还公司证照相关的其他诉请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除了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所侵占的标的物,仍有一些诉请是可以一并提起的,这一点值得原告注意,在最大限度内进行维权,且避免诉累:

(一)公司董监高作为侵权主体时的法定赔偿责任义务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此类行为均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并且明确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侵占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账册的行为,但前述行为亦属于明显侵害了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虽然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账册等经济价值不大,但是亦属于公司财产的范畴,故侵占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账册的行为属于“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的兜底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是经手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机会最多的人士,上述第149条规定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为“赔偿责任”,而非“返还义务”,故公司返还证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直接适用于此。但此条又与公司返还证照纠纷密切相关,在前述公司特定职务人士发生侵占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情况下,除了要求提起返还之诉外,仍可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前提是证明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

(二)非公司董监高作为侵权主体时的其他法定承担责任方式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第三人发生侵占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特殊公司财产的行为,其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中所包含的财产权益。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所规定的承担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依法应对此承担(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前述承担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返还财产”、也包括“赔偿损失”,甚至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所以在请求返还公司证照的同时,当侵占行为本身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时候,除了提起返还之诉,可同时提起赔偿之诉,甚至是当公司证照、印章等在侵权人占用时发生了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还可一并要求侵权人作出“登报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全面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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