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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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作者:罗磊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400次举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宜昌律师寇志中1398679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II.寇志中律师实战指导:(宜昌律师寇志中13986790408)

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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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磊律师(电话:13913973900)2009年毕业于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市江北新区优秀青年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有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