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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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逃跑误伤同伙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黄伟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6次举报

 【案情】

  张某和郑某入户盗窃一家人的财物,得手后却被主人发现,两人逃出后遭到主人疯狂追赶,张某奔逃中感到背后主人追了上来,慌乱之中便拔刀转身朝后面的身影刺去,不料却刺伤了紧随其后的同伙郑某,导致郑某重伤。

  【分歧】

  对于该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误把同伙当成了追赶他的受害人,主观上没有伤害同伙郑某的故意,应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既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重伤同伙郑某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应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数罪并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必须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即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该案中,张某虽然主观上是想伤害受害人,结果却误伤了同伙,但张某的行为是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张某无论是重伤了受害者还是同伙郑某,都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都没有超过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

  综上,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


黄伟律师:女,大学本科,2005年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现为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律师办理大量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1320********4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