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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离婚后变更子女抚育费的法律问题

作者:要鸿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8次举报
2015-10-20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育费。之后,由于情况的变化,会出现变更子女抚育费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项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现就具体变更抚育费的事宜予以解读。

1、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2、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3、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现执业于河北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199410480483。律师资格证号:9415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燕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19********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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