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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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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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婚约财产纠纷的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上)

发布者:刘欢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45人看过

从全国范围来看,婚约家庭纠纷按价数量最多、增量最大,矛盾也比较尖锐,当然除了离婚纠纷,其中最为普遍的是婚约财产纠纷,以下是从其五个核心方面来判定和预防期间频发的争议焦点及取证问题。

1、我国“彩礼”的范围如何界定?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除此之外,应当考虑给付财务的价值、给付的场合及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其给付行为(赠与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则宜判定为彩礼,否则不能认定为彩礼。否则,对于不符合上述,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原则上不予返还。

刘律师提示:

(1)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交往期间,所给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只能是基于当时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才属于彩礼范畴;

(2)因婚约风俗发生之外的支出,如宴请亲朋的花费等,不出彩礼范畴;

(3)男女双方单独给付彩礼时,应注意取证,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知情人的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

(4)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当前因婚约财产纠纷发生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时效3年。

2、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原则?

实践中,给付彩礼时,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设计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均应作广义的理解,如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所以,这类的纠纷的主体可能还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

刘律师提示:

(1)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彩礼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当事人,可能还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均有可能成为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2)如没有证据证实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或亲属收取或其实际使用彩礼款项的,诉请方的主张有可能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刘欢欢律师简介: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发起人、南昌市公益律师。

擅长婚姻、继承诉讼,以及综合应用协议约定、遗嘱、保险等金融工具提供财富管理传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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