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曲柏杰律师
问题一:您如何评价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呈现出的亮点?
答: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所呈现出的亮点比较多,我认为主要体现在调控的领域方面和监管力度方面。在调控的领域更全面了,比如婴幼儿配方食品方面、网络食品交易方面、广告领域等都是新增加的领域,健全了调控范围。在监管力度方面作出的变动更大,从明确政府及政府部门责任具体化,到建立若干制度,再到明确和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无不体现出从立法上整治的力度,这也是这次该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送审稿借鉴了国外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经验和国内教训,调动了国内各界的积极因素,发挥了职能部门的能动性,照顾到了科学性和公平性。突出反映了实践中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和关系到影响公民身体健康问题。
问题二:您认为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什么?为什么?
答:我觉得最大的亮点还是监管的力度明显增强了。一是体现在新建立了很多制度。如食品安全统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管理人职业资格、食品从业人员培训、食品追溯管理、食品添加济的经营许可、责任约谈,以及突击检查、有奖举报等二十余项制度,可谓在制度上有创新,更全面,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二是建立的新机制。如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提供了行政和司法上的保障。三是加强了责任落实。如明确的县级以上政府的监管责任,从行政责任到个人的追究刑事责任。监管责任趋于明晰,明确和具体了责任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这些机关和部门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这比以前更具体和明确了。四是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此次食品安全法送审稿的很多条文当中和原来的条文比较,都提高了处罚的额度。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药品;利用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伪造、变造证照、标签、标识、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以及其他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等,其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另外,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将“只论动机、不管结果”。五是体现在对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管控。如新兴的网络平台食品销售渠道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规定了网售食品出问题应先行赔付原则,第三方交易平台许可制度等。另外刚才提到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禁贴牌生产,食品企业须投保责任强制险都新增加的条款。
问题三:您认为现在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能否做到“药到病除”?
答:我认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我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标准问题被重视的程度还不够。与国际上相比,我国在很多食品领域方面缺乏标准。没有标准,就无法进行具体的管理,也就对公民的健康缺乏保障。现在还缺乏调控的机制,对目前没有又一时难以制定出来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什么、如何对待没有法律规定,这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是不利的。
2、职能部门衔接不良。分阶段、多部门的监管模式,很难做到无缝对接,经常出现各部门职责不清的情况,互相推诿的现象,有利益的都争管,没利益的都不管。
3、职能监管部门普遍存在被动抓食品安全的思维,主动抓食品安全的意识比较差,没有举报就不管的现象还存在。
4、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不够,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差
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大量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看主要有:一是相关法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是制度不够完善给违法者钻了空子。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和具体执法者食品安全意识还没有达到足够高的地步,还停留在被动执法,亡羊补牢的层面上。三是国民素质教育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敢于违法生产经营,执法人员不作为,普通民众对身边的违法行为的淡漠等等,这些与我们国民素质是分不开的。此次修订稿第9条规定了,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内容。
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我看不可能 “药到病除”。一则整体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比较差,短时间内不可能达到对食品安全所需要的程度。二则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还有待于加强和提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适应新规定对职能部门及人员的素质能力的要求,得有个适应过程。三则送审稿对食品安全的标准问题没有作出必要的和足够的修改,新增加的内容这部分很少,还不能解决目前乃至以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严重滞后的问题。四则实践中的新问题还会出现,法律的滞后性和新问题新情况的多样性决定不可能有灵丹妙药。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各级政府机关依照本法授权制定更完善更具体的法规制度,落实行政责任,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把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我相信,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将得到很大的改善,一些涉及到老百姓关心关注的重点领域食品安全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
问题四:此次修订中,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处。结合自己代理过或关注过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分析这种严惩重处的积极意义?
答: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国家重视程度不够和违法成本太低是主要原因。从违法成本方面看,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或是民事赔偿责任都太低,这都直接间接地导致了生产、经营的领域在这方面的投入都太少,有的甚至利欲熏心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为了挣钱而不择手段,这导致了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教训深刻。
修订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在主体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在范围上加重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和处罚。
在加重处罚责任方面,对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都有所加大,有力促进了行政和刑事的衔接。如在食品安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原来只规定了一个10倍的标准,而且是价款的10倍,这样不痛不痒的惩罚标准显然达不到治本的目的,对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是有限的。这次修订规定了消费者既可以要求价款的10倍可以要求按损失的3倍计算,并且规定了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赔偿标准。像这样的处罚标准此次修订还有多处。应该说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违法的成本,能进一步增强对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主体的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安全守法的责任意识。
问题五: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让您给送审稿提意见,您会提哪些意见?
答:一是在对相关责任主体的惩罚力度上,还应当再严厉一些。要形成一道人人不敢触摸的“高压线”,特别是对那些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并处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因为现在很多的生产经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面前之所有知法犯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
二是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标准。此次的送审稿对食品的安全标准方面修改的很少,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存在的标准缺乏、标准不高的问题,应当对此加大力度,让市场上的任何食品都有安全标准。
三是增加对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处罚。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没有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黑加工点来说的,这些黑加工点一般比较隐蔽,大多数以租房的形式出现,又很难被发现,对于这类房屋厂房的出租人应当让他们承担一定的监督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进入市场。
好,今天就谈这些,最后愿我们国家的食品市场越来越安全,让我们的公民都能吃上放心食品。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