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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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车用汽油清净剂登记备案制度的公告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消费权益 |500人看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精神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车用汽油清净剂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取消车用汽油清净剂登记备案制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车用汽油清净剂登记备案制度,我部对新生产的车用汽油清净剂不再进行登记备案。

  二、废止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车用汽油清净剂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第8号),撤销2008年7月和2009年9月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合格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及企业目录。

  三、各车用汽油清净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车用汽油清净剂》(GB 19592-2004)、《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五阶段)》(GWKB 1.1-2011)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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