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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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方帮助的适用规则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2350人看过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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