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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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为抵押物的效力认定规则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981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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