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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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登记及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规则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31人看过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PS:《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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