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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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认定规则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924人看过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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