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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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责任认定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21人看过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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