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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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范围的认定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40人看过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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