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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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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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才获得立功表现的认定

发布者:魏文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534人看过

案件描述

这是一件很普通的盗窃案,伍某(化名)因为盗窃自己所在单位的电缆线,电缆线价值40500元,被一审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伍某被判刑后便被收押于看守所,其家属感到不明白,有不少的为什么,为什么其儿子有自首、全额退赔损失、单位出具谅解书等情节还判得这么重?为什么不是犯职务侵占罪而是盗窃罪?不明白归不明白,还是抓紧上诉为第一事务,让二审法院对这个案件审理一次是没有害处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这里涉及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有必要说一下。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盗窃罪以一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职务侵占罪以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两者一比较就知道那个是重罪那个是轻罪了。

伍某的家属找到我,经过谈话后,我了解到伍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没有聘请律师,原因是其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事后又全额退赔单位的经济损失,因而认为会得到轻判,不会有事,故而自己取证和进行自我辩护。但由于我国的刑事法律不允许被告人自行收集证据,只允许其聘请的辩护人进行调查取证。因此,伍某提供的证据不被一审法院采纳认可,且其自我辩护时也不懂得提出有利自己的事实、情节、依据,致使自己有立功的情节没有被查清。

伍某自行提供证据的行为,导致律师再去调查收集同一性质的证据,已经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因为他人会害怕涉及伪证罪······

9月30日,伍某被判刑收押后,情绪波动较大,一时还没有接受被判有期徒刑这个事实,拒绝与律师见面,也不想上诉。我立即将这个情况告知其家属,并提醒其家属通知其他亲属、伍某的朋友和同学及时写信给伍某,内容简单就是一定要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我也给伍某发了一封信,对其进行规劝。

实际上被告人拒绝与律师见面,律师该做的工作已经完成,可以结案了事。但看到案件当事人的特殊状况(涉及隐私不多言)和欲言又止的神情,我决定继续提供法律帮助。10月17日,在得知伍某已经提出上诉后,又到看守所办理会见伍某的手续,但伍某还是拒见律师,那就只有让伍某继续冷静冷静。11月21日,伍某终于肯见律师了。通过谈话得知伍某在侦查阶段,曾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收购赃物的陈某(化名),这个情况如果属实,伍某就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会见结束后,我将伍某有立功情节的情况反馈给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检察官很快就收集到证明伍某有立功情节的材料,并提供给二审法院。

12月20日,二审法院对伍某自行打印内容、并拿给单位盖章后,提供给法院的《工作证明》不予认可,以盗窃罪改判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至此,伍某因上诉获得认定立功表现,并因此得到减少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判决。

这起案件在于伍某的家人促使伍某提起上诉,并聘请律师提供辩护工作,否则就会失去减少有期徒刑三个月的机会。在劳改场所失去自由的滋味很难言明,据我所知有的服刑人员差一天就刑满释放了,还是选择逃跑,最终被抓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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