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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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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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发布者:张忠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11人看过

受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

   致残:以上受伤赔偿额+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残疾后的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费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医疗费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住院天数+出院后医疗机构建议休息天数)。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未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无误工费。60岁以上的无业者一般不判给误工费,但60岁以下的成年无业者一般判给

3、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收入×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按每天70元标准计算;聘请护工的,按相应的票据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实践中一般只按住院天数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陪护人员往返交通费,其他亲友探望所花交通费不包括)

   5、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 根据医嘱确定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97元)×20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7元)×6个月=24222元

   1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之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系数)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993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0109元)。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一般为父母,即父母之一伤亡的应除以2)×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60周岁以上的才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达60周岁的成年被扶养人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因伤病而无劳动能力才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根据伤情等具体情况酌定,没有法定标准,但如未评定上伤残等级则没有。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4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29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79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406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8,713元
      丧葬费                                  19,356.50元

交通肇事(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受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

   致残:以上受伤赔偿额+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残疾后的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费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医疗费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住院天数+出院后医疗机构建议休息天数)。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未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无误工费。60岁以上的无业者一般不判给误工费,但60岁以下的成年无业者一般判给

3、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收入×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按每天70元标准计算;聘请护工的,按相应的票据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实践中一般只按住院天数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陪护人员往返交通费,其他亲友探望所花交通费不包括)

   5、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 根据医嘱确定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97元)×20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7元)×6个月=24222元

   1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之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系数)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993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0109元)。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一般为父母,即父母之一伤亡的应除以2)×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60周岁以上的才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达60周岁的成年被扶养人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因伤病而无劳动能力才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根据伤情等具体情况酌定,没有法定标准,但如未评定上伤残等级则没有。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4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29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79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406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8,713元
      丧葬费                                  19,356.50元

交通肇事(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受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

   致残:以上受伤赔偿额+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残疾后的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费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医疗费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住院天数+出院后医疗机构建议休息天数)。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未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无误工费。60岁以上的无业者一般不判给误工费,但60岁以下的成年无业者一般判给

3、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收入×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按每天70元标准计算;聘请护工的,按相应的票据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实践中一般只按住院天数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陪护人员往返交通费,其他亲友探望所花交通费不包括)

   5、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 根据医嘱确定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97元)×20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7元)×6个月=24222元

   1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之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系数)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993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0109元)。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一般为父母,即父母之一伤亡的应除以2)×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60周岁以上的才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达60周岁的成年被扶养人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因伤病而无劳动能力才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根据伤情等具体情况酌定,没有法定标准,但如未评定上伤残等级则没有。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4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29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79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406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8,713元
      丧葬费                                  19,3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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