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2日被告杨某某搭乘受害人杨太某自内江市区往双才方向行驶,与左侧道路护栏相撞造成杨太某当场死亡。内江市东兴区检察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东兴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本人于2017年5月28日接受杨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提出了6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但是受害人家属不依不饶,不表示谅解。最终东兴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考察期为1年。
综合案件情况,本律师认为应当对杨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如下:1、受害人杨太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堂兄关系,在事故发生前一同饮酒,且受害人杨太某远达到醉酒状态,受害人自身有明显过错;2、从市区向郊区行驶,在市区能够保证安全驾驶,在郊区发生事故,被告杨某某的过失行为对社会危害显著轻微;3、杨某某在场等候交警处理,满足自首的条件;4、杨某某虽然无力赔偿死者家属但是依然四处借款凑齐4万元丧葬费,积极赔偿死者家属;5杨某某具有明显悔改表现,对自己堂哥的死亡悔恨不已;6杨某某夫人早年已经去世,自己独自带两个孩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若不适用缓刑,两孩子无人照顾。
在过失犯罪中,应当寻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并组织相关证据以予证明,让法官真切的感受到只有缓刑才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