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件的一件,被告陈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刁某某借款,将该借款用于房产公司经营活动。借款期间,陈某某与其前妻涂某某早已关系紧张并分居多年,只是未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以该债务为陈某某、涂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由,要求涂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刁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赌债、高利贷、明确为个人债务等几种情况除外,此时江津区法院判决并无错误。但是,陈、涂分居多年,涂为家庭妇人无经济实力,而借款用于房产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此时判决涂承担50万元还款责任,实在有失公平(合法但不公平)。通过该案件,本律师在今后的婚姻案件中,总是会提醒那些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当事人,注意风险,绝对不要拖着不办理离婚手续或者不起诉离婚,因为只要未离婚,对方的债务或者伪造的债务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对当事人的打击是沉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