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欠别人的钱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借条约定按期返还原告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杨X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龚X龙借款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X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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