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庭审过程当中,郭某平要求原告曾某返还彩礼钱,代理人结合郭某平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答辩,最后法官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分居至今,故本院对原告曾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离婚后,原、被告都有抚养婚生子郭甲的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婚生子郭甲应由被告郭某抚养成年为宜,原告曾某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返回彩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郭某离婚;